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确立了“四大保护”,也就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政府相关职责写在了“社会保护”一章。2006年未保法修订时,仍旧沿袭了原来“四大保护”的结构。
本次修订将原来“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不仅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而且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一章。
未保法六大保护内容
一、强化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发展完善家庭监护制度。修订后未保法在总则、家庭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各章中,用多个条款对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和家庭成员的协助义务进行强化、细化,突出了家庭监护主责,细化了监护职责和委托照护等制度,强化了家庭监护责任。其中的相关条款与民法典总则的监护制度以及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在立法方面相呼应并紧密衔接。
二、明确国家支持与监督责任,规定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修订后未保法在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的同时,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支持、指导、帮助与监督方面的责任。
三、完善国家监护兜底责任,扩大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范围。修订后未保法除了规定未成年人由谁来监护、怎么监护的问题,对于监护不好该怎么办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四、规定离婚时不得抢夺、藏匿孩子,不当争夺抚养权首次入法。离婚纠纷基本都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问题,抢夺、藏匿孩子现象比较普遍,但在司法实践中缺少救济途径,助使这种不当争夺抚养权的行为愈演愈烈。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这个问题备受关注,但最终没能写入法律。修订后未保法对此高度关注并作出规定,体现了总则中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五、规定检察院督促、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职责,完善监护利益冲突的处理途径。我国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规定限制了未成年人独立诉权的行使,如果侵害人是法定代理人,那么诉讼将面临法定代理人缺位的问题,导致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很难依靠未成年人自己进入司法程序。民法典、《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了有关组织和人员代为起诉的司法干预制度。修订后未保法第一百零八条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六、规定法律援助指派要求,确保法律援助专业化。法律援助服务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至关重要,不论是在司法程序中,还是在案件发现后的应急处置与多专业帮扶中都是必不可少的,是未成年人权益获得有效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修订后未保法提出了指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的基本要求,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该规定有利于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专业化开展,提升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质量,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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