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行为被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一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态度不端正,管理不严格,不思如何准确及时登记申请事项,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而是挖空心思利用手中职权给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这些现象在抵押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群众的意见很大。这种情况从另一面也反映出在不动产登记方面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本条作出上述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以防止这些登记机构改头换面,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为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武器。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如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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