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近期免冠黑白照片;
2、提交收养子女申请书;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4、职业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作为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事实收养公证哪里办理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需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到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收养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收养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状况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申请书、收养协议等。送养人主要提交送养人的身份证明、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书面意见等。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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