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收养公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收养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收养公证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申请的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三、什么是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应重点审査:
1.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属实;
2.各方当事人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3.调査、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便确认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送养人是否具备送养条件。经过审査,凡是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机关方可出具公证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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