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权有什么影响
时间:2023-05-07 09:51:03 4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专属管辖权有什么影响?规定某一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而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权

排他性管辖权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法律确定的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区域管辖权的一种形式。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来看,专属管辖权具有以下效力:

1专属管辖权

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完全由一个或一些法院管辖时,这意味着只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此类案件,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此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排他性与法院和法院产生的效果有关。排除效力

排除效力是指通过协议排除当事人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权力。排他性效力源于双方的排他性效力。由于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权,与专属管辖权相比,这是任意管辖权。在确立任意管辖权时,法律主要考虑当事人的私利,以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和平衡原告与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权,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和协议进行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权一般包括明示协议管辖权和默示协议管辖权。前者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形式选择一个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后者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协议管辖权具有改变法律管辖权的效力,因此,最初没有法律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获得管辖权

排他性管辖权通常是为了社会和公共利益而规定的,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权变更专属管辖权

排除的效力仅意味着排除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权变更专属管辖权,但并不意味着通过协议排除管辖权。事实上,即使在专属管辖权的情况下,也有通过协议进行管辖的可能性。当案件依法由两个法院专属管辖时(如继承案件,受死者死亡时住所或主要遗产所在法院管辖),或者由于财产的自然条件(如房地产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双方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双方的选择是有限的,即只能从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限制效力

专属管辖权的效力也反映在牵连管辖权的限制上。牵连管辖权,又称合并管辖权,是指对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另一个案件与该案件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另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并进行审理。牵连管辖权的实质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牵连关系,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取得管辖权。牵连管辖权的主要应用是原告增加索赔,被告提起反诉

牵连管辖权实际上扩大了被起诉法院的管辖权,但这种扩大受到排他性管辖权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权,被起诉法院不能根据牵连管辖权获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被告提起反诉时,反诉标的虽然涉及本次诉讼,但仍属于独立诉讼,作为独立诉讼,反诉也有管辖权。反诉不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但受理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的,这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实现采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的目的。因此,运用牵连管辖权理论,受理主体诉讼的法院有权受理原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主体诉讼共同辩论判决的目的。但是,如果反诉是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接受主体诉讼的法院不能根据牵连管辖权获得反请求的管辖权

中国学者指出:“被告人可以在口头辩论结束前,根据与诉讼标的有关的请求或者辩护方式,向诉讼所属法院提起反诉,但反诉标的请求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权的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法院可以将反诉与诉讼一并审理,但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反诉进行规定,反诉及其构成要件是通过学术原则确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以扩大请求的方式提起中间确认诉讼,根据牵连管辖权,中间确认诉讼可以由原无管辖权的法院管辖除非请求属于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4。权限审查的有效性是诉讼的要素之一。“诉讼要素是指对成本案件作出判决所需的要素”。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对该诉讼作出判决,因此是否具有管辖权是该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法院应根据其职权随时查明管辖权”。法院只有对受理的案件具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判决。法院受理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应该对其是否拥有管辖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管辖权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对于专属管辖权,法院应主动予以关注。如有疑问,应依职权对其进行审查,并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确定其是否符合管辖权的规定;对于一般区域管辖权和特殊区域管辖权,不需要主动关注。法院只有在被告提出管辖权抗辩,然后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时,才应予以关注。例如,在法国,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法官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依职权宣布自己没有管辖权:

(1)当争议与个人身份有关时;

(2)当法律授予另一法院在地理上的专属管辖权时;

(3)当被告不出庭时”

<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专属管辖权涉及公共利益,不包括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为了维护这一专有权,相关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其进行审查。虽然领土管辖权是指不同地区同一级别法院之间一审案件的分配,但它不是排他性的,因为这种分配主要不是为了公共福利。即使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只要被告不反对,法院也可以因被告的诉讼而获得管辖权。因此,在承认默示协议管辖权的情况下,即使法院不主动审查管辖权,等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也不违法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它只规定了法律上的默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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