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王与其他四人合伙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批准业务范围内的税务代理业务。王是一位著名的税务代理人。他不愿意担任这家公司的部门主管。与此同时,他与其他几个股东发生了冲突,这强化了他建立另一个门户网站的信念。因此,2001年初,王某和另外两人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税务代理。Wang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2002年7月,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以Wang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和《合伙企业法》的竞业禁止规定为由向原讼法庭提起诉讼,擅自开设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重叠的税务事务所,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减少,其他合伙人收入损失的,要求王某赔偿三人相应的经济损失1333019元。王辩称,他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设立了税务代理机构;事务所基本无业务,不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另一方的索赔没有根据。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擅自设立另一税务代理事务所,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存在明显冲突,裁定王某赔偿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人民币17.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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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竞业禁止"?或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同、类似或相关的业务,即,它有权限制该政策针对自身的竞争行为
关于董事、经理、执行股东和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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