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赔偿计算方法
时间:2023-07-01 05:00:07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其中一级工伤可以保留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二十四个月的员工本人的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每个月支付给其伤残津贴,标准是员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二十二个月员工本人的工资。

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如果大家在单位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损失,我们有权利依法向单位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每以为员工的合法权利,理所当然的工伤以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要求赔偿于情于理都是有依据的。现实中可能会有一些老板不愿意承担责任,在必要的情况在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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