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日前,属于一次性工伤待遇的,仍按原规定处理;属于按月支付的长期待遇,从1996年10月1日起,改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所谓“属于一次性待遇的,仍按原规定处理”系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2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第24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各地规定相应的工伤待遇。除此之外的工伤待遇均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所谓“属于按月支付的长期待遇,从1996年10月1日起,改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系指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待遇执行时间的界定,同时也是工伤发生时间的界定。
参见: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劳险[1999]8号)
发布日期:1999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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