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吗?
时间:2023-06-06 11:14:25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可以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吗?

司法鉴定可以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为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携带受害人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的进行鉴定然后出具鉴定意见书。

三、重新做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郑______,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原告____________是否构成伤残,若构成伤残,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被告_________不服_________司法鉴定所法医【2011】残鉴定第28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_________的伤残等级为:“交通”拾级),并认为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理由如下:

一、该鉴定申请是由原告父亲进行委托,鉴定材料为伤者在医院治疗时的病历材料,在场人员为伤者亲属。整个鉴定过程只有原告一方的参与,且鉴定机构只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即原告提供什么材料,鉴定机构就根据材料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开性都得不到保证。

二、原告_________是于2010年11月30日出院,鉴定结论是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相隔43天。原告_________的出院记录记载:“出院医嘱:

1、门诊随诊,一周后复查___线;

2、太高患肢功能锻炼;

3、石膏外固定6-8周;4、3个月患肢禁止负重行走。”根据该记载,原告_________的伤情应于“3个月患肢禁止负重行走”期间结束后才是治疗终结,而原告在未等治疗结束就进行伤残鉴定,违背伤残鉴定时机上的规定;

三、到起诉之日止,原告_________行动毫无障碍,日常活动能力毫无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也未见下降,已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现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允许。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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