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环保税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收为地方收入。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都作为地方收入。
环保税法释放哪些积极意义
环保税法将有利于节资减排,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经济转型,实现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税收法定,完善我国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管理创新,探索部门管理合作新途径
环保税法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其立法进程有了重大进展,而社会的广泛参与将为环保税法的通过与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环保税法将有利于节资减排,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学术上,与环保税相关的概念不少,含义也不一。从我国拟开征的环保税内容看,主要是基于排污费改税基础上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四类污染物排放行为征收的一种综合排污税。由于排污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特征——一人排污、众人遭殃。因此,对排污者征税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增加排污者的排污成本,使排污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引导排污者致力于节约资源、能源的消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通过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保税法将有利于经济转型,实现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多年持续高速发展,成就巨大,但发展中结构性失衡、不可持续问题突出。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单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不考虑环境因素,具有外部性特征的环境成本难以在市场价格体系中正常反映。其结果是,不仅污染行为因缺乏成本约束导致环境不断恶化,而且经济活动因无需补偿环境成本造成经济效益虚增,从而造成“经济越增长,污染越严重,经济效益虚增越多,追求经济增长的动力越大”的恶性循环。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就必须将环境的外部成本内在化,把环境成本纳入经济效益的考核体系当中。对排污行为征收环保税,从微观看,有利于排污者节资减排,具有环保意义;从宏观看,有利于真实反映经济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微观上的利益驱动促进宏观上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换言之,开征环保税是在确保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使经济步入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轨道。
环保税法将有利于税收法定,完善我国绿色税制体系。从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和环保税法立法进程看,环保税法很可能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明确的“‘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示范。既然税种设立和税率的确定需由法律规定,那么,不仅现行各项税收条例需要上升为法律,现实中的各种具有税收性质的行政性收费也需要在费改税的基础上通过税收立法加以明确和规范。以排污费改税为基础的环保税立法将为此树立典范。因此,环保税作为推动绿色化的重要手段,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绿色税制体系,促进经济绿色化发展。
环保税法将有利于管理创新,探索部门管理合作新途径。对排污行为征税,需要确定排污量,也需要制定合理的环境标准,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环保部门有这方面的专门力量,也有实践基础,税务部门则拥有大量的企业财务信息和经验丰富的税收征管队伍。因此,环保税的征管不同于一般税种,如何发挥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优势和环保部门环保技术优势是确保环保税征管效率的关键,就需要创新管理理念,积极探索部门管理合作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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