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在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决定,是终结行政复议程序的处理方式。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被告主体有哪些
1、要看实际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前一种情形通常理解为实体驳回,后一种情形为程序驳回。这就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情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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