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前一种情形通常理解为实体驳回,后一种情形为程序驳回。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在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决定,是终结行政复议程序的处理方式
二、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会停止执行吗
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当被行政处罚的时候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但是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是不会停止的强制执行的,而是会继续执行。并且在符合相关的情形下会被驳回行政复议。比如说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就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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