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一、申请失踪程序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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