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二、北海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运行方案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为水运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123-2019,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申报人申报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要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三)《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第七条运行方案应当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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