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指,患者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重大疾病的范围会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变化,我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作处明确的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一般包含以下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请问不可结婚的疾病是哪些
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凡患有传染病而仍处于规定隔离期内的病人或正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病人,如肺结核人、严重心脏病等应暂缓结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风病等患者应彻底治愈后才能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各种类型的先天性痴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法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的规定哪些疾病属于这个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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