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内容
时间:2023-05-02 18:00:16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1。征地范围:青田路(松江区界规划路)松江段新建工程松江区佘山镇芦七浜村、松江区佘山镇童家汇村组、芦七浜村、佘山镇银香浜村组、芦七浜村,松江区共征收农用地21750.4平方米,建设用地111.2平方米,未利用地596.8平方米,总面积22458.4平方米。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土地补偿标准(2013)》(沪发〔2013〕61号)执行,佘山镇农用地54.75元/m2,非农用地54.75元/m2,补偿款支付给土地被流转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土地征用和财产补偿标准(2013)》(沪房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业主转让。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发〔2013〕61号)执行。佘山镇粮棉地标准为3.60元/m2,菜地标准为5.40元/m2。赔偿金以转让的方式支付给业主。4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情况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5)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公布,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7年1月2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并寄至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7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就本公告内容举行听证的,请于2017年1月5日前按照征地听证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发送至荣乐东路2111号,松江区。逾期不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报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生争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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