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业主权利有以下这些规定: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规定的业主权利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业主权利有:
(一)住房财产权:对所购房屋拥有处分权,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权;请求权;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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