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失业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重要内容
时间:2023-11-25 06:24:58 2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杭州市失业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失业监测

(一)建立平台

贯彻落实《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委[2010]12号)工作要求,建立市级、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失业预警工作平台,加强对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重点把握大学生、本地城镇、农民工、外地城镇四大群体就业和失业情况,夯实社区失业预警工作。

(二)整合数据

运用大数据理念,充分整合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库、企业用工监测数据库、快状经济监测数据库、大学生、农民工数据库、充分就业社区数据库、失业保险数据库以及与就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数据库,开展长期性、连续性、周期性的失业预警数据收集工作。按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历史的可比性三大原则建立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失业预警数据库。

(三)形成网络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以市级、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纵向管理,以市场、职业、企业、行业、群体为横向联系的全市失业预警监测网络。建立失业预警标准论证体系,参考国内外失业预警标准确定的通用做法,综合考虑全市失业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全市失业预警标准。为确立失业预警等级、发布失业预警信号、实施失业调控提供客观依据。

(四)完善系统

市级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杭州市失业预警信息系统,按照“就业监测、就业预测、失业监测、失业预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工作步骤,建立覆盖市场、职业、企业、行业、群体、区域六大维度的失业预警信息系统,将服务端口向各区、县(市)延伸,提高失业预警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五)科学报告

各级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失业预警分析报告制度。正确评估市场、职业、企业、行业、群体、区域六大维度就业和失业基本状况,采用多元化手段建立失业预警模型,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对就业和失业的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定期形成失业预警分析报告,并上报市级失业应急领导小组,为及时确立失业预警警源、发布失业预警警报提供客观依据。

失业预警

(一)预警等级

按照失业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失业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一级(特别严重)失业、二级(严重)失业、三级(较重)失业。

1.一级(特别严重)失业

登记失业率达到6%以上,并持续二个月以上;

----市(区、开发区)、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1500人以上失业;

----市(区、开发区)、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

----单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600人以上失业;

----从业人员在6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裁员300人以上。

2.二级(严重)失业

登记失业率达到5%以上,不足6%,并持续二个月以上;

----市(区、开发区)、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600~1500人失业;

----市(区、开发区)、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50%~60%;

----单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400~600人失业;

----从业人员在400~600人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

3.三级(较重)失业

登记失业率达到4%以上,不足5%,并持续二个月以上;

----市(区、开发区)、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400~600人失业;

----市(区、开发区)、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50%;

----单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200~400人失业;

----从业人员在200~400人的企业,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

(二)预警报告

当行业(企业)因突发事件达到上述预警级别引发严重失业问题时,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立即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虽然达不到上述预警级别,但因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确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经工会主席或者职工代表签名的裁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裁员前企业应当履行与职工的权益关系,按规定支付拖欠职工工资。裁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严重失业问题发生后,事发地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本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对三级(较重)失业预警要在24小时内向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失业预警要在48小时内向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是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三)先期处置

突发严重失业问题后,事发地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失业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成立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组,制定并组织实施失业调控实施方案,组织公共服务力量参与失业应急处置,及时对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保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

(四)预警发布

各级失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严重失业问题的失业预警界定标准,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才能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失业预警信息包括严重失业问题的指标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失业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及移动终端等进行。

失业处置(失业调控)

(一)一级(特别严重)失业

1.启动程序

由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立即启动失业应急预案,并由杭州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指挥,研究制订失业调控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失业调控

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运用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促进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用工需求;实行特殊的社会保险政策,临时性下浮费率或暂停征收;运用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岗位开发力度;开展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实施特殊的就业援助政策。

3.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失业援助计划。调整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加大项目投资拉动就业,通过新兴产业开发投资、加大对适合市场的产业投资拉动就业;实施大规模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对道路和桥梁翻新建设,增加现代型、生态型系统环境设施改造,促进社会增加就业岗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2)实施紧急就业稳定计划。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岗位轮换、降低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避免大规模裁员。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向困难企业提供职工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不裁员、不关闭。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发放稳定就业补贴,组织职工转岗培训,稳定就业岗位。(人民银行杭州支行、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3)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力度,促进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效应,通过全额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市商务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4)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促进就业。积极引导商贸流通、住宿餐饮、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等行业扩大就业,重点开发具有增加就业潜力的社会管理、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性岗位,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市财政(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5)运用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劳务输出。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门的就业服务,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职业介绍和人力资源调配。增加大型集中用工用人交流力度,将大量城乡劳动力向相关地区、相关产业、相关企业、相关人力资源市场进行输送;做好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助。(市人力社保局)

(6)实行特殊的社会保险政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大部分停产企业和歇业个体工商户,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政府提供补贴,帮助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提请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下浮社会保险费率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缺口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解决。(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7)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加大失业保险金的筹资力度,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落实。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失业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半停产企业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保障其基本生活。(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8)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责。对集中产生的大量失业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指导其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身的条件选择职业。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扶。(市人力社保局)

如失业问题非常严重,可从下列二级和三级失业应急保护政策措施中,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政策措施,一揽子予以实施。

(二)二级(严重)失业

1.启动程序

由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立即启动失业应急预案,并向杭州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负责参与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失业调控

运用财政资金、税收减免、信贷扩张等手段扶持企业,以稳定就业;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实行宽松的社会保险政策;扩大购买公益性岗位;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和鼓励开展职业培训;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政策。

3.应急措施

(1)帮扶企业开发就业岗位。实施积极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政府部门给予适当贴息,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模;鼓励企业通过政府就业的奖励政策分流安置职工,对受到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工资补贴、就业援助津贴、培训补贴、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2)实施稳定就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全额贴息贷款,帮助恢复生产经营。对各类企业扩大就业规模,新增就业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要给予社保补贴。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模,给与岗位补贴支持其吸纳更多人员就业。(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3)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对无法恢复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组织进行免费的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生产启动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初次开业的和个体工商户重新开业的,给予全额贴息、无担保小额贷款。对招收其它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4)加大购买公益性岗位力度。统筹管理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城建、园林、绿化、交通协警、小区治安、小区物业、家政服务、托老托幼、机关后勤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组织停产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发给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5)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鼓励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帮助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高企业职工职业能力。(市人力社保局)

(6)实行宽松的社会保险政策。因灾停产、半停产企业和歇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提请上级部门同意后缓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率。对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资金缺口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解决。(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7)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失业保险金,保障基本生活。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半停产企业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保障基本生活。(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8)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责。认真做好关停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失业问题在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一时间段过于集中。建立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完善岗位开发机制,多渠道、多形式收集岗位信息,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库与岗位信息库、企业用工与政策扶持的对接。(市人力社保局)

如失业问题极为严重,可从下列三级失业应急保护政策措施中,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政策措施,一揽子予以实施。

(三)三级(较重)失业

1.启动程序

由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立即启动失业应急预案,同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失业调控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允许困难企业或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开发公益性岗位;组织和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发挥民间组织吸纳就业作用;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和预防失业;实施就业援助政策。

3.应急措施

(1)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程序裁员,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单位,不得裁减人员。因生产任务不足,企业可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必须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社保局)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招收其他企业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的,扣减相关税费。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3)鼓励全民自主创业。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发给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它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创业补助金。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4)鼓励劳动者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其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市财政(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5)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流动。建立失业预报申报制度,全面掌握失业人员基本状况与发展趋势,从人力资源市场现有用工需求中选择匹配的岗位或有针对性的选择缺工企业,与关停破产或裁员企业进行岗位对接,并及时向招工企业兑现、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市人力社保局)

(6)实行优惠的社会保险政策。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提请上级部门同意后缓缴社会保险费。资金缺口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解决。(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7)组织和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了失业保险,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8)支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贴息贷款。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9)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0)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健全失业预警工作体系,实施市场、企业、行业、群体、区域全方位失业监测。拓展公共就业功能,开展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市人力社保局)

应急结束

(一)当事发地严重失业问题经应急处置后,失业预警监测相关指标趋于正常,各地或行业、企业生产秩序恢复正常,失业预警、失业处置、失业调控等应急工作基本完成。

(二)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领导小组对严重失业问题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正确评估,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应急结束决定。

(三)应急结束经批准后,事发地领导小组应将结束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市级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科学研判。建立失业预警专家小组。负责全市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失业预警标准和失业预警模型的确定,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判定全市失业预警严重程度。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应对严重失业问题的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处置(失业调控)等项工作机制,提高失业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各级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应急机制,提高基层应对严重失业问题的能力。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市级失业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建立失业预警工作职责制。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原因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区、县(市)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失业应急预案,报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各区、县(市)失业应急预案制定和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预案修改

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预案实施内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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