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3个条件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适用单独两孩政策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
办理时限
申办再生育服务证一般不超过30天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前,须按规定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在申请再生育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提交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按程序进行审核,最后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批准,一般不超过30天。
生育间隔期3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的时间应当间隔3周年以上。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应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
女方满了28周岁的,则无时间间隔限制,只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身体状况等,自行决定何时生育。
申请生两孩10种情形
1、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3、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5、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10、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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