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03-06 19:51:34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请求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内容

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

1.营业期限届满解散;

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5.受行政处罚解散;

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被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二、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有什么区别吗

1.实施主体不同

(1)公司解散的执行主体可以是公司自行解散,也可以是主管机关和法院命令公司强制解散

(2)公司破产是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适用法律不同

(1)公司解散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是否可以重新恢复不同

(1)中国目前暂无规定公司解散后还可以重新恢复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2)公司破产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经法院允许,可以恢复企业并整顿公司,使之可以正常经营活动,反之恢复破产程序。

三、公司解散的程序是什么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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