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兴隆法庭日前调解审结了一起涉外继承案件,原告夏老太及被告美国公民陆某对法院的处理方式均表示满意。
夏老太上世纪三十年代出生于上海,1981年和丧偶的老陆结婚,婚后两人未再生育子女。2009年丈夫老陆病故,夏老太便想回老家和自己亲生儿子一起生活。但是,当她准备处理房产时遇到了难题,房产部门告知必须老陆的八个子女全部到场才行,可老陆的其中一个子女在多年前便移居美国并加入了美国国籍。
自行协商无门的情况下,夏老太只能寻求法院的帮助,于201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件按正常的程序需要进行涉外送达,不仅耗资巨大而且耗时很长,一年半载也未必能结案。为了让年过八旬的夏老太早日实现回老家和儿子一起共享天伦之乐的愿望,承办法官在尽快准备涉外送达的同时,决定争取调解此案。经过多次分头协商,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真正为当事人考虑的工作态度让原、被告均深受感动,最后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见,美国被告也表示尽快回国探亲并签订最后调解协议。
今年9月13日美国被告回国探亲,承办法官立即召集原被告当场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外案件圆满结案。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民法典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在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确定上采用同一制,并以遗产所在地法作为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但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不同规定的,条约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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