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准备敲墙装修房屋,请张某为其施工。双方约定,完工后王某支付张某一定的酬金。谁知第二天,张某敲墙时摔倒了。当时张某并没有觉得有何不妥,由同伴扶其回家。
后来张某家人通知王某,说张某摔伤住院,需要一大笔钱,要求王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王某觉得太冤,认为张某没有权利向他要钱,双方于是对簿公堂。
解决本案的关键,首先应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口头协议究竟是一般的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因为两种合同的性质、构成要件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有较大差异的。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条件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形式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检测、建筑施工等。
而雇佣合同则指雇工在雇主的监督管理或指令下,为雇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其他劳务,雇主依约支付相应报酬的民事协议。雇工活动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加工、修理、制作、施工、搬运等。
本案中,合同约定由张某为王某完成敲墙壁进而装修的工作,王某在工作完成后向其支付报酬,这与承揽合同的性质是吻合的,有别于单纯由张某向王某提供劳务的雇佣合同性质。
因此,王、张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张某的受伤,除非王某存在过错,否则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之间不乏相似之处,很容易混淆,但是二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截然相反,应认真加以区别。
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有哪些不同之处呢?在此,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主体资格与地位不同
1、主体资格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具备了合法经营能力,才可以承揽业务,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都可以作为承揽人或者定作人。雇佣合同中,雇主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雇工仅指自然人。
2、合同双方地位不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而雇佣合同是雇主通过占有雇员的劳动力来为自己获取利益,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1、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承揽人在交易活动中有特定的自主管理经营权,既可以自备设备、技术,也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加工制作等相关经营行为。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必须按照雇主的意思从事相关活动,雇工没有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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