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
时间:2023-03-03 19:52:28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因此,车辆交付为车辆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再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一、机动车质押需要登记吗

不需要登记。机动车进行质押的,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只要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就可以了,不需要登记。因此,只要写了质押合同,交付机动车,不必登记。如果是抵押的,可以去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亲属之间的车辆过户

直系亲属机动车过户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交易和赠予:

1、交易方式

仍需去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点可以是本人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或是转让方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但转让方不必本人去办理。

2、赠予方式

可到公证处办理一个赠予公证,凭借赠予声明和公证书来办理转移登记。但公证费用按照赠送车辆的价值百分比来收取,一般高于交易方式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车辆过户给自家人,不同关系的过户大有不同:

1、夫妻间机动车变更登记

这是指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特点: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不变,也可以重新选号。

(如果所在地区有限购政策的,夫妻将申请变更登记的,需要新车主名下无车且无指标。)

2、其他亲属间机动车转移

这是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因赠与、继承等原因,在亲属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包括父母过户子女。

特点:机动车号牌号码需要重新选号,不得使用原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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