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查封车辆
时间:2023-04-03 10:02:57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法院在执行之前要区分被执行人的身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公民。被执行人的身份不同也会使得法院采取不同的方式。

2、具体的查封、扣押程序。对于公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因其形式不同于普通公民,故法院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3、执行人员必须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制作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被执行人一份。若被执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时交给其成年家属一份。如此做法既可以使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简单明了,又能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合理,适量执行。

一、强制拍卖的原则

1、拍卖优先原则

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拍卖这种方式。拍卖具有公开性、公平竞争性、国际性等特点,各种竞买人通过举牌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不仅有利于卖出高价,实现拍卖物价格的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且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防范执行人员滥用执行处分权侵害被执行人利益。

2、及时拍卖原则

按照执行不间断原则,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当迅速及时采取拍卖措施,此即所谓的及时拍卖原则。及时拍卖原则是《拍卖规定》的亮点之一,符合民事执行的效率取向,意义重大。

3、委托拍卖原则

法院委托拍卖与自行拍卖是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的两种方式,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二十六条首次正式确立了法院的司法拍卖权。《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规定》第三条指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再次强调了委托拍卖原则。

二、哪些财产不得查封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秩序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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