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见,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等财产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阶段,而证据不足,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当然会影响到查封财产等执行程序。
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规定:
1、大型或中型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五年;
2、其他小型和微型的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年;
3、如果是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使用,非营运客车也按照营运客车的报废标准,报废年限均为十五年;
4、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缩短到十五年。
一、报废车报废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二、机动车报废材料:
1、行驶证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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