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以租房名义提取公积金
时间:2023-03-12 09:32:45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天津以租房名义提取公积金

承租人及其配偶应到承租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租房提取登记手续。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到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登记手续。租房提取登记手续应由承租人本人办理,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同时到场。承租人及配偶办理租房提取登记,应当场签署《查询授权委托书》,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职工个人征信报告。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对职工租房提取登记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通知承租人及配偶办理提取登记手续。承租人及配偶办理提取登记后,可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扩展内容

天津本市申办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购房合同及复印件1份;

(4)全额购房发票及复印件1份;

(5)借款合同及复印件1份;

(6)贷款还款凭证(即银行还款记录)及复印件1份。

三、异地购房提取材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其他材料:

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按照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四、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还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天津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往往会因申请人的提取情况不同而异,申请人若是购买自主型房屋而申请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话,所需材料会根据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为天津本市还是外地的情况而异;若是因租房申请天津公积金提取手续,那么需向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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