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住房贷款的偿还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可委托贷款银行代为偿还,也可按期足额偿还。对于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情况,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偿还方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应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办理手续。
1.对于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3.如果需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应该如何处理呢?
4.如果需要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该如何处理呢?
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职工和用人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
2.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 离休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 出境定居的;
7. 偿还贷款的;
8.房租提取的。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职工和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条件限制,不符合规定的将面临法律责任。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也需要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职工和用人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贷款的,房租提取的。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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