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货物被盗、霉变变质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它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的毁损、灭失应当按照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的毁损、灭失——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毁损、灭失”科目。期末按下列原因处理:
<1。限额内的自然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如果是计量误差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应先扣除残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以及过失人的赔偿金,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存货毁损的,应先扣除剩余物的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和过失赔偿金,再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规定转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扣除所转移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金后的余额,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确认为财产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举例说明存货“异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举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一个月下来,发现库存中原材料短缺1万元,原材料短缺不包括运费,这是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的。经公司领导批准,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原材料非正常损耗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存货跌价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再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贷方:原材料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借方: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如本公司发生上述短缺,原材料中包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调查,系盗窃所致,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原材料非正常损耗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原材料价格(10000-1000)×17%=1530元的进项税额,二是运输费(1000/1-7)×7%=72.27元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602.27元。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贷方:原材料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方:管理费用6602.27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信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信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27上述公司遭受自然灾害并销毁1万元库存产品,外购件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0%。
当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和在产品时,转出的进项税额为产成品成本中外购件的进项税额,因此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00×70%×17%=1190(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存货毁损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方: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贷方:存货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190
借方:营业外支出11190
贷方:待处理财产损益——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11190元,上例毁损存货产品10000元,清算后定价出售的,不能取得利润,含税收入3000元。残损库存产品投入1190元。
受损库存产品的实际损失(不含结算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调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缴纳的税款,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亏损发生并进入清算时:
借方: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方:存货7000
进项税额转出时(转入部分转出):
借方:待清算财产损益——待清算流动资产损益833
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算所得时:
贷款:银行存款3510元,
贷款:待清算财产损益——利润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0
当损失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时:
贷款:营业外支出4833
贷款: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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