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油品经营公司,年底盘存的时候,发现油罐里的油品比账面少,但是在国家“散装液体石油产品损耗”额定的损耗额度之内。按照规定是可以作为正常损耗。我想知道入账的程序是啥样的?比如是平时按照"散装液体石油产品损耗"规定的比率提取损耗转到成本,还是按照盘存的差额,给税局写申请报批?
答:按照贵公司业务经营性质,关于易耗材料在规定范围内的正常消耗,公司可以按照在规定范围内的比率,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提取消耗转成本,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日常没有处理,年末盘点时,按照实际损耗(在规定的比率计算内)一次性转消耗入成本,也是没有问题的。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要符合一贯性原则,同时要报请所属税务备案申请。
税务处理: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您企业散装液体石油产品发生的,不超过国家标准的贮存损耗,属于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以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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