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何处理会计和税务中的存货损失?你想去税务局备案吗?如何操作?答:(1)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1条规定,存货损失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损失应作为待处置财产的损失和盈余入账。经管理权限批准后,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处理以下情况:
(1)因计量错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应先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和过失人赔偿金,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2)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存货毁损的,应当先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和过失人赔偿金,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二)存货损失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存货损失是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为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存货损失应当申报或者特别申报,不得特别申报。提供的备案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的规定提交,2011年:第二十六条存货损失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存货损失余额,应当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内部责任认定,负责人薪酬说明及内部审批文件;
(3)盘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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