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方应承担导致行人体损伤之日起至受害者痊愈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人员工资、交通费用及营养补助等合理花费,以及由此导致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若因此给对方造成永久性残疾,除需负担受害人的辅助器具购置费用外,还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
如致使其死亡,应赔偿丧葬费用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
至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引发的行人负伤问题,只要施工单位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在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或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均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对于地下水沟等地下设施引起的侵害事故,管理人无法举证其确实履行了充足的监管职责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规定,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如因自然原因或不当使用造成脱落、坠落,给受害者带来人身伤害,那么,除非所有人、管理人或实际操作者能够证实他们自身无过错,否则都要承担应有的赔偿义务。
在所有人和管理人实际赔偿完毕之后,若发现存在其他责任主体,他们仍然享有向其他人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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