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受伤属于工伤
时间:2023-06-05 08:32:12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起工伤案件历经三年经仲裁、一审、二审均被判败诉检察院抗诉获支持最终争议双方达成和解。

重庆人何易在兼职维修电器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地成重伤,可是历时三年,仲裁、一审、二审过去了,何易败诉,理由是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均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近日,佛山市检察院就此案提出了抗诉,认为兼职受伤也应受到法律保护。通过调解,何易近日获得了5万元赔偿。

兼职受伤被评九级伤残

何易是重庆人,2006年来佛山工作,于当年9月8日与佛山某机电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出于个人考虑,2007年8月4日,何易又向佛山某饮食公司求职,兼职从事该公司的电器维修工作,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合同。

2007年8月5日晚上10时左右,上岗才两天,何易在该饮食公司维修监视器网络线路时,不慎从高处坠地,造成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从仲裁到审判他全败诉

2007年12月,何易向供职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他与该饮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月15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何易在兼职从事电器维修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但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均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因此裁定何易与佛山某饮食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驳回何易的仲裁请求。

2008年1月21日,何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佛山某饮食公司支付伤残补偿金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何易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佛山某饮食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院意见:

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立劳动关系且应当受到保护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历时三年,何易最终全部败诉,于是他向佛山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认为,如何认定兼职也受法律保护,何易与饮食公司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是案件的难点。

通过查阅相关的法规,检察官发现,2004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伤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说明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成立劳动关系,且应当受到保护。

检察官还指出,具体到该案中,双方都确认2007年8月4日,何易向该饮食公司求职,兼职从事该公司的电器维修工作,也就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兼职情形,且饮食公司给何易开具的制服押金单上清楚注明今收到何易工程员制服押金200元,足以认定何易为该公司的员工。

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何易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作为用人单位的佛山某饮食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该饮食公司同意向何易一次性赔偿5万元人民币,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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