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父母与子女互相投靠的,
投靠配偶的,
符合规定的(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相互投靠的,并实际居住。
办理材料:
书面申请,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在玄武、鼓楼、原秦淮区投靠落户的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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