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留置的条件包括: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法定情形之一;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纪检留置的条件包括: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法定情形之一;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纪 检 留 置 处 理 程 序
纪检留置处理程序是针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审查和留置处理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纪检留置处理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程序公正原则:纪检留置处理程序应严格遵循程序公正原则,确保调查、取证、定性、处理等环节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留置权原则:纪检留置权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变相剥夺留置权。
3. 教育宽严相济原则:在纪检留置处理过程中,应注重对被处理人的教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
4. 保密原则:纪检留置处理程序中,有关证据、材料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履行,确保被处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 快速高效原则:纪检留置处理程序应高效运作,确保案件处理速度,防止拖案、漏案。
纪检留置处理程序是党内纪律审查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党的纪律、规矩,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应注重程序公正、留置权、教育宽严相济、保密、快速高效等方面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合规、公正公开。
纪检留置处理程序应遵循程序公正、留置权、教育宽严相济、保密、快速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合规、公正公开,同时注重对被处理人的教育,防止拖案、漏案,高效运作案件处理程序,对于维护党的纪律、规矩,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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