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达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意愿时,遵循以下合法程序实现离婚手续办理:
首先,在完全出于个人自由意志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一份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
其次,由双方共同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旦相关条件得到满足,并度过为期30天的冷静期后,便可以领取专属离婚证书;
然而,如果当事的双方虽然有离婚合意,但是却不符合协议离婚所规定的全部要素,那么他们也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争议进行调解工作,若经调解未能奏效,并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宣判准许双方离婚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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