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3个月内必须结案,不能延长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一、执行期限的分类
判决生效后,由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的不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不同,这里分两种情况:
1、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只要有一方是自然人(即个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内到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2、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双方都是单位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在6个月的时间内到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无论何种情况,超过法定期限后,法院将不予保护,也就是不能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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