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的时间限制有多长?
时间:2023-07-05 17:42:36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的最长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的,在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适当延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区际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冲突安排

近代中国由于积贫积弱,部分领土遭西方列强蚕食,至现代国家兴起,方使收回。然而,外割之地脱离已逾百年或达数百年,司法体制大有改变。已形成多法域格局。从实践中来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法制,香港遵循英美国家的司法判例传统,澳门具有大陆法系的成文法色彩,台湾地区由于政治阻隔,实行资本主义法制,多法域发展的格局导致法律之间诸多冲突,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方面必须加以妥善安排,才能使各法域协调发展。

目前,对如何合理安排各法域冲突,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我国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可以有四种方式:一是准国际私法协助模式,指内地与其他地区司法协助可参照国际私法协助制度。二是区际协议模式,是指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在进行区际协助时,通过互相协商的途径来进行的一种比较灵活的做法。它既包括个案协商模式,也包括一般协议模式。三是国际条约模式,指特别行政区在缔结参加国际条约方面享有极其特殊的地位,有权独立缔结参加除政治性条约以外的其他国际条约,在各法域都参加的情况下,则可借助该国际条约来调整区际司法协助关系。四是中心机关模式,其中可分为单一中心机关模式和分步中心机关模式。5

笔者认为第一种模式不适合我国单一制国家的现实,无法与其他国家法域冲突相区别,不利于司法主权的行使,因而是不能采用的。第三种模式由于涉及到国际条约,需要内地与港、澳、台都参与,才能达成协调,这种模式的弊端就显而易见了。一方面它要求较高,需要各方都参与,如果某一地区基于某种原因不参与该条约,就无法对各区际法域冲突进行协调;另一方面用国际条约方式来协调国内法冲突问题,不免让人想起各地区独立的错误观念,也给他国干涉我国内政留下话柄。第四种模式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通过在各法域设立一个中心机关来协调法域冲突,这个中心机关地位如何权限如何如何行使职能这一切都是难以解决的。所以这一模式也不可取。

第二种模式通过协商签署协议的方式比较可行,但是其认为代表港、澳、台签定协议的机构为其终审法院却是欠妥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而港、澳、台的终审法院只是该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双方地位不对等。笔者认为应由最高院同港、澳、台地区协商一致。在2006年2月13日颁布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就是最高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达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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