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全体业主负有安全义务
时间:2023-03-04 21:30:58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者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而安全防范工作就是安全注意义务。这里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如果物业管理者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和物业使用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法理论,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一般性义务侵害绝对权,如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后果。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的场地,一般具有准公共场所性质,针对的受众是非特定的使用人,如果出现事故,物业管理者未采取任何提醒注意的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上,受害人应对自身受害的事实与物业管理者存在关系进行证明。

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就安全服务之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服务、消防管理服务,业主家庭财产之保管则不在其列。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

业主在家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物业管理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一刀切”。目前法律界人士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物业部门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制,如有过错(比如擅自脱岗等),就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专家建议:业主应与物业公司订立有关赔偿的特别条款;保险公司开设责任险,并接受物业公司投保;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业主与物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物业部门在事发时存在脱岗等未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这就应按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时,物业管理部门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即出现了“防不胜防”的情况,物业管理不承担责任,而且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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