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户口的时间没关系,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根据《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制定了哈尔滨市2010年城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货币补贴的准入标准。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212元)。
3、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凡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212元)。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规定还明确,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规定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市民家庭可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申报类别。
更多哈尔滨经济适用房房源、申请、贷款、买卖等详细信息
全文5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