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是否能在年末实现跨年?
时间:2023-08-20 01:20:07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规定,包括产假结束时可以报销生育保险,跨年度报销不允许。生育女职工报销生育保险需要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身份证、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等材料。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报销可以在产假结束时进行,跨年度报销是不允许的。

生育女职工报销生育保险需要提交的报销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

2、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

3、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期限自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起至生育结束时止。因此,生育保险报销有时间限制。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有生育或终止妊娠情形的,其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因此,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间限制和产假长度均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生育保险报销有时间限制和产假长度限制,跨年度报销是不被允许的。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身份证、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等原始资料,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期限自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起至生育结束时止,而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间限制和产假长度均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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