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11-03 20:51:07 3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哪些内容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如下: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如下:

1.立案;

2.侦查;

3.制作起诉意见书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如果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还得继续补充侦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公安受案立案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受案立案的期限如下:

1.一般刑事案件受案后在7日内立案;

2.如果案件重大并且线索比较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对于案件特别重大并且线索特别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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