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有哪些机关负责
时间:2023-03-28 09:23:18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监狱。《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三,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各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一、刑罚执行原则

1、教育性原则

(1)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具体要求:

①正确执行刑罚;

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③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④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2、人道主义原则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体要求:

①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视犯人,使其树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

③生活上关心犯人,尤其对未成年犯,医治其心灵上的创伤;

④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参加学习、工作和劳动的机会。

3、区别对待原则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体要求:

①关押上,根据犯人犯罪性质不同分别关押;

②教育上,根据犯人认罪态度和思想改造难易,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劳动上,根据犯人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适当工种,制定合理定额。

④奖惩上,根据犯人的表现给予奖惩。

4、社会化原则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2)具体要求:

①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影响犯罪人。

②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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