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控好发放时间
按照公司年终奖发放习惯,有的在年初,有的在年末,也有的在年中,目前国家税法对发放时间没有明确限制,所以这个完全掌握在公司自己手中。
但乘法对年终奖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即: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对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加班奖、全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乘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公司就可以根据所发年终奖数据来选择个税缴纳时间。
如:胡某月薪2500元,12月获得年终奖20000元,次年1月获业绩奖30000元。如选1月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应为:(30000-1000)÷12=2416.7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因此,应纳个税为:29000*10%-105=2785元;12月取得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则12月应纳个税为:(20000-1000)*25%-1005=3745元。二个月个税合计:6530元。
如果选择12月取得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应为:(20000-1000)÷12=1583.3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因此,应纳个税为:19000*10%-105=1795元;1月取得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则1月应纳个税为:(30000-1000)*25%-1005=6425元。二个月个税合计:8220元。
二者比较,在胡某收入不变情况下,由于选择一次奖金确认的时间不同,二者个税相差8220-6530=1690元,胡某收入无故减少该金额。
所以,在能够基本确定奖金数额的情况下,应选择奖金数额最大的月份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计算缴纳个税,这样能够让员工获得较多的收入。
控制好奖金数额
我们从“个税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可以看出,奖金相近税后所得相差较大,甚至出现奖金较多税后所得更少的情况。比如:员工甲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9000元,应纳个税为9000*20%-555=1345元,税后所得为9000-1345=7655元;员工乙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9100元,应纳个税为9008*25-1005=1497元,税后所得为9008-1497=7511元。可以看出,表面上看乙比甲年终奖高出8元,但税后所得比甲低144元,这是由个人所得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设置级距所导致的,是正常现象,如果不仔细分析是难以避免的。
为合理避免这种现象而给员工带来收入减少的发生,补足月工资后,年终奖在1500元左右的以1500元为好、在4500元左右的以4500元为好、在9000元左右的以9000元为好、在35000元左右的以35000元为好、在55000元左右的以55000元为好、在80000左右的以80000元为好,届时在具体概算,不能亏待了员工,因此可能剩余的零星奖金建议给予其他费用报销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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