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取得应合并计税
对职工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后,应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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