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季度奖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
季度奖通常随发放当月的工资收入一并计入当月个税的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需要注意了解的是:
1、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商数(按照商数查找相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A-速算扣除数A。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410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2660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4410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7160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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