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重复起诉的标准是:
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辩护委托人的合法仅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委托人的授权,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有关证据的权利;
3、向委托人、行政案件其他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4、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法庭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全文4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