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需要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并不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而是在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就已经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相应的安排。
因此,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抚养费用。
二、但是,不给予对方抚养费用,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不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如果出现了对方不能够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另一方当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例如:
对方身患重病,已经不能够继续抚养未成年子女;
或者对方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了虐待、遗弃的行为,导致孩子身心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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