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卸货时受伤由谁负责主要看以下两点:
一看合同约定运输或卸货是由谁负责,及合同约定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
二看受伤的原因和过错程度。如果受害者属于承运公司员工,则属于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受到伤害,按工伤处理,由工伤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一、装卸工受伤哪个负责
装卸工一般都是从事艰苦的体力劳动作业,从而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能从事装卸工的,往往都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旦因工负伤,将直接影响整个家庭生活。那么,装卸工受伤由谁负责这个问题,我们具体分以下情况来确定:1、如果雇主是个人,或者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虽有法人主体资格但与装卸工之间形成的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般的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其也是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雇主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与装卸工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或者雇主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聘用装卸工干活,装卸工如果因工受伤,那么该用人单位,或者被挂靠的用工单位,理应按工伤待遇标准,承担该装卸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3、如果装卸工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不满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那么装卸工只能有自己负责了,如果侵权物有安全隐患,其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有义务在管理过失范围内承当适当的赔偿责任。
二、倒签提单的性质是什么
(一)定义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一般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善意倒签;二是恶意倒签,即个案中卖方为了单方面的利益私下与船公司勾结起来倒签,这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倒签提单。
(二)性质
目前占上风的观点是侵权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它忽视了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存在着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这种关系靠提单来维系着这一事实,只注意到了承、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因而,一旦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发生纷争,就认为二者之间原本不存在合同关系,所生纷争必为侵权。须知,提单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体现,例如,收货人在卸货港对承运人承担的义务即出自提单的规定。其次,侵权责任说简单地认为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侵犯了收货人(按期收货)的权利,并望文生义地认定这就是侵权。这是对侵权责任这个法律概念的重大误解。在合同之债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采用欺诈等手段签订合同,也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但只构成一般性违约或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无效),而这决不是侵权。预借或倒签提单正是如此,尽管由于承运人的行为导致提单无效,并侵犯了收货人的权利,这也只是一种根本性违约,而不是什么侵权,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提单这份运输合同,而不是侵权行为之债权债务关系。承运人侵犯的也只是收货人凭提单这份合同应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契约权。如果一谈到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种权利,就认定是侵权,那是望文生义,是十分错误的。关键要看产生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什么,才能正确认定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之债还是非合同之债。
还是有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的。将预借或倒签提单定性为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将在案件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导致不同的结果,从而影响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同时,对某一法律行为定性是否准确,也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执法水平,并影响到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态度乃至该判决是否能得到外国或地区的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三、没有签订运输合同货物损坏由谁负责
没有签订运输合同的,货物损失的责任一般由承运人承担,但承运人能证明货物损毁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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