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有问题怎样追究开发商责任
时间:2023-04-04 08:41:53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房地产行业中,有关房屋质量责任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各方争论不休的焦点。首先,购房者购买房屋都会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出现纠纷时法院判断的依据首先就是合同。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应该与开发商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住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发生经济赔偿时开发商首先应该进行赔偿。开发商可以依据相关责任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追讨,如果是施工企业造成的,追讨施工企业;如果是材料本身造成的,施工企业再去追讨材料生产商,如果是开发商自己采购的,由开发商自己负责,就是这样一层一层地追究到直接责任人或者企业。

购房者与开发商可以协商,就房屋质量赔偿条款写进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房屋真的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肯定脱不了干系。将赔偿条款明确下来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虽然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只要是获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方即可在小区内进行施工。如果进入申请赔偿程序,在开发商进行责任赔偿的同时,施工单位也将负连带责任。以上就是申请房屋质量检测和房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对房屋质量问题存在疑问,购房者可以在网上搜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证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不同的程度要求开发商承担不同的责任。

一、开发商水管保修期几年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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