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行纪业务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提供的服务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5.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6.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联系
两者的联系有:
1.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均为提供服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均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3.行纪人、居间人都有忠实于委托人利益的义务。
4.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主体都具有限定性。
三、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定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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